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年内需要多次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删去第五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分析: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资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法律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分别对应不同的经营范围。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处理各类危险废物的条件,而收集经营许可证则限定于特定类型的废物。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要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法律分析:可以跨省处理。相关企业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2、法律允许一般工业固废进行跨省处理。 企业需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环保部门需经接受地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固体废物不得跨省转移。
3、法律分析:具体需要视情况而定,有一些省份是允许跨省处理一般固废的。法律依据:《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